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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桂经技术〔2007〕5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通过本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统称为“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经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县、城区、开发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且申请前一年度不亏损。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2%,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南宁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5人。

(七)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九)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三)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六)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的。

第七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的名义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八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

(一)企业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如有修改由市经委发布)和《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以上申请材料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专家成立评审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市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南宁市工业经济发展需求、评审组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投入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实行单独明细帐。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八条  依据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四)和《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市经委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按照《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公示。

(三)市经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二十条  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委。市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本市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四)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在享受国家、地方财政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六)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七)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市经委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调整与撤销,一律以公文形式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经委应在其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随时更新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三十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南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用于提高企业技术中心装备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对从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年度评价合格、创新能力较强的南宁市、自治区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通过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能力专项计划每年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提高中心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南宁市技术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第三十三条 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获得一次性财政资金扶持后,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技术创新能力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南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和评价所需经费从南宁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表以及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市经委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 广西工业创新促进会
政策咨询:0771-5530512   操作咨询: 0771-5840959/5840353   传真号码:0771-55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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